终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7月30日和9月18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第一宗案件(第75/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1,233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澄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订立公证书之日(1991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72/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牧场街,一幅面积为3,40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王启翔(João Wang)。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于没有订立批给合同的公证书,故有效期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26/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北安填海区,一幅面积为3,754平方米,称为“Q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于没有订立批给合同的公证书,故有效期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另外,终审法院还在7月30日就两宗涉及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了判决(第78/2019号案及第80/2019号案):两幅涉案土地均位于澳门半岛,分别为「南湾湖计划」C区10地段和C区4地段,面积为3,490平方米和738平方米,承批人分别为宝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长官透过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两幅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两承批人于通知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五起司法上诉均败诉。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终审法院提起对司法裁判的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该等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75/2019号案、第72/2019号案、第26/2019号案、第78/2019号案和第80/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