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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今就两宗家暴案宣判 两嫌犯获判实际徒刑


初级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两宗家暴案作出一审裁判。

第一宗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7-PCC号),嫌犯与被害人为前配偶之间的关系。嫌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经常、多次及重复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吓的行为及说话,并以粗言秽语侮辱被害人,及对被害人施以身体上的袭击,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胁及精神虐待。基于此,嫌犯被起诉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18条第2款配合第3款(2)项及同一法律第4条第2款(4)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家庭暴力罪」以及处以三项附加刑。

经庭审后,初级法院裁定如下:

  • 嫌犯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由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第18条第2款配合第3款(2)项及同一法律第4条第2款(4)项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家庭暴力罪」,判处三年实际徒刑;
  • 根据第2/2016号法律第19条第1款第(1)项及第(2)项,以及第3款的规定,判处嫌犯以下附加刑:1) 禁止嫌犯接触、骚扰或跟踪辅助人(被害人);及2) 禁止在辅助人(被害人)及两名儿子的住所处、工作地点及就读的学校附近范围内逗留,为期三年,嫌犯因实际执行上述徒刑期间不计入期间内;及根据第2/2016号法律第20条的规定,禁止嫌犯对两名儿子行使亲权,为期三年,嫌犯因实际执行上述徒刑期间不计入期间内;及
  • 民事请求部份成立,并判令民事被请求人(嫌犯)须向民事请求人(被害人)赔偿合共为340,980.00澳门元,附加该金额自判决作出至完全支付赔偿之法定利息,驳回其余部份之民事请求。

第二宗案件(合议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1-PCC号),嫌犯与被害人为夫妻关系,事发时(2018年7月12日),嫌犯和被害人发生争吵,其后,嫌犯将滚油泼出被害人头部及上半身,继而再将通渠化塞水泼出正在痛苦挣扎的被害人头部及上半身。基于此,嫌犯被控诉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为触犯了澳门《刑法典》第138条b)项,结合第140条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条第2款b)项及f)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

经庭审后,裁定如下:

  • 嫌犯以直接正犯及以既遂方式触犯一项澳门《刑法典》第138条b)项,结合第140条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条第2款b)项及f)项所规定及处罚的「加重严重伤害身体完整性罪」,判处十三年实际徒刑;及
  • 民事请求部份成立,并判令民事请求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金额合共为12,896,901.00澳门元,附加该金额自判决作出至完全支付赔偿之法定利息,驳回其余部份之民事请求。

参阅初级法院第CR5-19-0007-PCC号案及第CR5-19-0001-PCC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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