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14)日颁布第160/2019号行政长官批示,完善澳门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下称“纪监会”)的运作,“纪监会”自批示生效日起直属行政长官,成员由7人增加至11人,并赋予其进行简易调查工作的职责,藉以进一步提升其独立性、代表性和监察力。有关批示由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一、提升“纪监会”的独立性。 在“纪监会”自2005年成立至今的良好运作基础上,新批示重新调整其原有规范,使“纪监会”更显独立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纪监会”的运作不再从属保安司司长,而是直属行政长官;
2、“纪监会”取消由保安司司长指定的秘书职位,增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经保安司司长建议由行政长官委任;
3、“纪监会”的顾问不再由保安司司长指定,且人数由原来一名增至两名,均由行政长官委任,保安司司长仅可对其中一名顾问人选提出建议。
二、扩大“纪监会”的代表性。“纪监会”成员将由7人增至11人,在被认为具功绩的人士中拣选并予以委任,进一步加大“纪监会”的社会代表性,务求从多方面、不同角度扩大对保安部队及部门的监察层面和监察力度。
三、增强“纪监会”的监察力。为进一步确保“纪监会”作为澳门保安部队及部门的外部监察机关,新批示修订和新增了若干职责,尤其以下方面:
1、监察保安部队及部门人员遵守纪律的情况,特别是针对人员的职业操守、违反合法性原则、侵犯人权及违反职务义务的行为;
2、监察保安部队及部门接待公众的运作模式;
3、就损害市民对有关人员所属部门的普遍信任及有损部门公众形象的个人行为作出监察;
4、对拘留地点及执行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场所进行监察;
5、就纠正人员行为以合乎个人礼仪规范,以及就部队及部门的纪律和运作事宜从整体上提出建议。
“纪监会”的监察权不再仅限于对结果的分析,而是强调其监察权的主动性,因此在履行上述监察职责时,可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简易性质的调查,可听取投诉人的陈述,以判断被投诉或直接获知的事项是否存在违反职务义务、不法行为或运作上不当情事的迹象,以便交由相关部队及部门提起纪律程序或采取其他改善程序的措施。
新批示更强调保安部队及部门负有与“纪监会”合作的义务,除了维持应将其所收到的投诉和处理结果适时通知“纪监会”之外,一旦发生涉及相关人员且对社会舆论有重大反响的严重敏感事件,保安部队及部门应立即通知“纪监会”,并告知所采取的措施和作出的决定。
另外,保安司将与“纪监会”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就完善“纪监会”行使其监督权和调查权等事宜展开研究,特区政府将视乎有关研究结果,倘有需要时,将适时启动必要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