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日有个别人士及个别议员对于《民防纲要法》法案涉及例外性措施的规定所作的评论,有混淆社会视听之嫌,保安当局特此作出澄清和说明。
无论是现行第72/92/M号法令还是《民防纲要法》法案,当中的例外性措施只有“保障正常生活条件”这一法定目的,确保所有民防资源和力量用得其所,实现最大程度的民防行动效果。
《民防纲要法》法案第十七条建议的例外性措施,绝大多数并非首创,而是基本沿袭现行第72/92/M号法令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性措施;而建议增订的如强制撤离、要求电讯商发送民防资讯、关闭私人机构和关闭边境站等例外性措施,只是因应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和近年民防实践效果而提出的相关完善建议,从来没有偏离民防例外性措施的目的。而且,有关措施的实施具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时间前提,即采用该临时措施时澳门必须已宣布进入即时预防或更高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状态;其二,合理前提,即采用的相关措施必须遵循必要原则、适当原则及适度原则。
事实上,法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建议的措施,其实际内容绝非个别人士及个别议员的所谓解读,如:禁止通行明显有别于本澳集会示威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属紧急避险行为的撤离,明显有别于基于非法集会的驱散执法行动;征用物资也非警方征求私人同意提供监控录像辅助侦查;中断网络明显与法案“强化民防资讯传播”的目的背道而驰;要求电讯商传送政府民防资讯,旨在尽快将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与处理情况告知民众,使人们能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自身,当中并不会与传媒产生任何关系;关闭私人机构措施,也与本澳结社法律或刑事法律有关解散法人的规定毫无关系;合法的集会示威活动依法毋须许可,根本不是法案第十八条规定的获有关当局许可或批给的“娱乐、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动”。因此,有关评论就《民防纲要法》法案的例外性措施作出的所谓解读,显然缺乏对本澳现行涉及集会示威、结社、新闻出版、刑法和刑事诉讼等法律的基本认知,并将《民防纲要法》法案建议的例外性措施,蓄意与邻近地区近期针对暴乱行为的一些执法措施或政府管理决策相提并论,明显是故意误导。
正如保安当局早前已明确指出,“突发公共事件”是《民防纲要法》法案的唯一关注(详见2019年7月21日保安司司长办公室发出的同名文章),依法进行的示威和集会活动不是“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社会安全事件”。然而有关言论一再将集会示威这类社会事件,与《民防纲要法》法案中的“社会安全事件”混为一谈,继而对上述各种民防例外性措施进行毫无根据的曲解和无中生有的论断,藉此明显误导公众,保安当局表示极度遗憾,亦认为有关言论极不负责任。
至于有关议员指保安当局在立法会小组会讨论该法案期间两次对法案内容进行修改,事实上,保安当局在小组会开始讨论前,主动修改了“突发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和安宁罪”行文内容,经行政会讨论并获行政长官同意后已送交立法会小组会继续讨论;而对“志愿协防”制度的修改,则是保安当局在小组会讨论期间根据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所进行的,因此是完全符合立法程序的。必须强调,保安当局一直以负责任的态度持续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对法案条文作出认真修改及完善,是保安当局向市民负责及严谨立法的体现。因此,有关议员的评论,对保安当局极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