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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法律草案。

鉴于现行的《印花税规章》及其附件《印花税缴税总表》生效至今已三十年,为配合社会经济发展及现实状况,经咨询政府相关部门及专业团体意见后,特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对规章及缴税总表作出检讨和修订。为此,制订了《修改〈印花税规章〉及〈印花税缴税总表〉》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废除印花税票及缴税总表的若干税项。法案建议废除印花税票,改以凭单印花方式缴纳税款,并配合电子支付方式,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同时,为配合社会及经济发展需要,简化税收的结算及征收程序,遵循税收平等原则及效率原则,法案建议废除不合时宜、征收复杂、税收偏低、有碍经济交易及权利移转的二十一项印花税税项。

二、开征让与不动产内场地使用权的印花税。鉴于澳门终审法院于二零一六年的合议庭裁判,商业中心业主与商业中心内商铺店主订立的合同被定性为非典型合同,税务当局不得按现行规定课征租赁印花税。为体现税收平等原则和适时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法案建议对让与任何不动产内场地使用权的非典型合同课征印花税,税率为合同的年度回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与现行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税率相同。

三、增设以仲裁解决租赁争议可获扣减税款的规定。为鼓励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双方采用仲裁制度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负担,法案建议如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以仲裁协议协定经在澳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解决任何由不动产租赁引起的争议,须缴纳的印花税可获减半,如废止或不遵守仲裁协议,则须补交获扣减之税款。

四、修改不动产租赁印花税的规定。法案建议,如在不动产租赁合同生效期间调升租金,出租人需适时对税款差额作附加结算;如属提前终止合同或调低租金,出租人可于限期内申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税款。此外,法案增设年度缴纳不动产租赁印花税的特别制度,如应缴纳的税款金额高于澳门币六千元,出租人可申请按年度缴纳相关税款。

五、加强税务当局的监察。法案建议对每一税项均明确订定结算、征收、交付或缴纳税款等义务的主体和履行该等义务的期限,并对相关实体增设须承担记录及文件的保存义务。此外,财政局为监察法案的执行而要求提供与缴纳印花税有关资料时,信用机构、保险公司、律师、核数师、会计师、房地产中介人等的保密义务得以排除。

六、调升行政违法的罚款金额。鉴于现行规章订定的罚款金额多年未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及现实状况作出调整,且与其他税种的罚款金额比较明显偏低而缺乏阻吓性。为增加纳税人或须履行税务义务者的违法成本,打击和减少逃漏税的违法行为,法案建议对不履行税务义务者,科应缴税款等值至十倍的罚款,且不少于澳门币一千元;对阻碍税务监察工作者,科澳门币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且不影响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此外,为保障罚款的缴纳,法案新增纳税人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故意协助纳税人不结算、作出税款低于应付税款的结算的人,须对罚款负连带责任。

七、过渡规定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月的首个工作日起生效。法案生效后一年内,可继续以流通的印花税票缴纳印花税;有关租金的调升及调低、合同的终止及租期延长而须补交或退还税款的规定,亦适用于法案生效前已订立且在其生效后仍产生效力的不动产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