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动物防疫法》法律草案。
为提高动物卫生水平及完善动物防疫制度,更好地维护本澳的公共卫生及进一步保护动物,并为配合第4/2016号法律《动物保护法》的全面实施,必须透过立法规范动物防疫的制度。在充分咨询社会意见和考虑本澳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并经参考和比较邻近国家及地区的动物防疫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制定了《动物防疫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动物疫病防控的措施。
(一) 公共或私人动物诊疗活动机构负责人及兽医在执行职务中知悉或怀疑发生动物疫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政署作出具名申报,如在非办公时间内则可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报,以及将相关动物或其尸体留置于适当的地点,直至市政署人员到场处理,并应清洁或消毒有关设施和隔离感染或怀疑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
(二) 市政署在证实或有迹象显示有动物尸体存在导致动物疫病发生或传播的情况下,可采取措施,如消毒曾运送感染或怀疑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的车辆等运输工具,销毁感染或怀疑感染动物疫病的物品及动物尸体,以及暂时限制或禁止从事与全部或部分种类动物相关的业务。
二、制定通报疫情及疫区的宣告制度。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向国家动物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动物疫情,亦可向邻近国家及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动物疫情。
(二)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的影响,市政署应于确定动物疫情后立即通知卫生局。
(三) 行政长官可宣告澳门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为疫区,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又可决定成立动物疫病防控协调小组,专责协调和跟进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跨部门工作。
(四) 行政长官可命令采取特别措施,如隔离感染或怀疑感染动物疫病的动物、限制其活动或为其活动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来自有动物疫病发生、爆发或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动物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限制或禁止售卖、使用导致或可能导致动物疫病发生或传播的物品,又或销毁该等物品。
三、规范处罚制度。
法案建议对不遵守市政署就采取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而作出的命令者,处以违令罪;不遵守行政长官命令作出的特别防控措施者,处以加重违令罪。如属法人犯罪,可被科处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至于发现动物疫病而未作申报或采取预防措施者,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可被罚款五千至两万澳门元。
四、订定合作义务。
个人、公共或私人实体均有义务与市政署依法合作,遵守该署发出的命令,以达至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目标。
法案建议自公布后满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