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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未获许可从事金融活动

澳门金融管理局(澳门金管局)近日注意到有人在澳门街上各处派发印有“花呗套现”、“信用卡无卡套现”、“京东白条套现”、“苏宁任性付套现”及“各种网贷提现”的宣传卡片,亦透过微信招揽客户进行刷卡兑换现金及私人借贷活动,对公众造成严重滋扰,而该等人士并未获许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任何金融活动。为保障公众利益,澳门金管局呼吁公众应透过获许可之机构进行汇兑及取得贷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号法令第三条、第八条及第九条,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号法令第十三条,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b) 项的规定,汇兑业务及批给贷款为受监管的金融活动,只有获许可的金融机构才可进行。任何人士或实体未经许可而于澳门从事受监管金融机构之专有经营活动,均构成《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b) 项所指的“特别严重之违法行为”,最高可被科处五百万澳门元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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