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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感谢中央再推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惠澳政策措施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后,中央政府将再度推出一系列惠及澳门的政策措施。行政长官崔世安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相关部委和兄弟省市致以衷心感谢,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便利澳门广大居民融入大湾区就业、就学和居住,加强区内人流、物流、资金流通,支持专业界别在大湾区发展。特区政府将会全力推进相关的政策措施,共同努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公布相关政策措施15项如下:

(一)惠及全体市民的政策

1. 便利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豁免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港澳居民享有与内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2. 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便捷使用移动电子支付。鼓励及支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中国银联和网联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支付环境建设,在已经推动实施的银联港澳版「云闪付」APP和微信(香港)电子钱包、支付宝(香港)电子钱包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电子钱包运营商和境外具备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开展移动支付应用。同时,将按照“成熟一家”,“上线一家”,“推广一批”的工作思路,推动跨境移动支付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3. 保障在粤工作的港澳居民子女与内地居民子女同等享受教育。完善港澳儿童入园政策,保障港澳居民或居民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居住地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包括港澳居民在内的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支持各地设立港澳子弟幼儿园(或港澳儿童班),积极创设条件提供寄宿服务;完善以居住证明为主要依据的港澳居民或其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港澳居民子女按当地随迁子女有关政策参加中考,入读高中阶段学校。

4. 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研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5. 为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提供停留、居留便利。对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创新创业,以及持有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前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洽谈商务、任职工作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签发2至5年以内的相应种类的签证或居留许可。

6. 进一步放宽药品和医疗器械准入限制。允许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业的指定医疗机构(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独资、合资或者合作等方式设置)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和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由广东省实施审批。

(二)扶持专业界别的政策措施

7. 进一步放宽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限制。取消两地合伙联营律所港澳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限制,降低合伙联营门槛。取消港澳律师只能受聘于内地一个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限制,允许同时受聘于最多三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进一步便利港澳律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将法律顾问聘用由核准改为备案管理,不再进行年度注册。进一步完善粤港澳大湾区内的内地与港澳律所合伙联营机制,允许联营律所以本所名义聘请港澳律师和内地律师,允许联营所的内地律师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和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允许港澳律师通过特定考试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质,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

8. 进一步扩大资格互认范围。延续已到期的专业资格互认;对具有香港协会(学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与内地相应协会(学会)会员资格互认。

9. 扩大港澳专业资格人士执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将通过互认或考试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等领域专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广东、广西、福建享受的相关优惠措施,扩展至内地全境。

10. 中央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河套地区)建设。在便利人员、资金、货物、信息等要素流动方面配套制定出枱支持政策,推动监管模式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助推香港以此为支点打造国际创科中心,实现深圳区域和香港区域协同发展。

11. 对进境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实行通关便利。压缩满足条件的进境无特定病原体(SPF)鼠隔离期,免于随附国外提供者出具的成份说明和安全声明的进口检测用动物DNA/RNA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疫证书;对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将检疫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将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许可权期下放至部份具备条件的隶属海关。

12. 放宽内地人类遗传资源过境港澳的限制。将部分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医院等在内地设立的分校、医院或分支机构视为内地机构,具体试点单位清单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并报科技部备案。对于从其他内地机构获取人类遗传资源样本的出境申请,赋予港澳高校或科研机构网上操作申报的权限方便其填报。

13. 给予保险监管优待政策。在监管等效基础上,内地保险公司分保至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公司时,适用较宽松的信用风险要求,并继续研究推出其他等效优惠政策。

14. 支持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发展。取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有关年限限制。允许港澳保险公估机构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按照内地保险公估人备案相关制度进行业务备案,适用与内地保险公估机构相同的监管标准。

15. 支持港澳债券市场发展。放宽对内地保险公司或大型企业为发行巨灾债券而委托中介机构在港澳设立的SPI(特殊目的的保险公司)在评级、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支持有意愿的内地保险公司在港澳市场发行巨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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