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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向学生借钱被解雇 入禀法院求偿遭败诉


案中原告自2003年9月1日开始以劳动合同任职于澳门理工学院,期间多次获续约,直至2014年9月,担任该学院的第三职阶教授,并任教多个科目。原告于2013年及2014年任教期间曾先后多次向两名学生借钱并多次未按约定向学生还款,因此,经进行纪律程序,学院的理事会于2015年5月8日作出决定,以原告的行为违反《澳门理工学院员工廉洁守则》规定的“留意及避免任何可引致实质或可预见利益冲突”、“不应利用在学院担任职位谋取个人利益”及“避免接受有公务往来人士所提供的任何利益”的义务,亦同时违反了《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第88条第1款及第2款a项所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负的无私义务等理由对其采取以合理理由解雇的纪律处分。

原告向初级法院劳动法庭提起诉讼,认为他的情况不构成合理解雇,请求法庭判处理工学院向其支付解雇赔偿、退休金供款赔偿以及非财产损害赔偿,合共1,290,809.85澳门元。初级法院经审理,认同理工学院的见解,驳回了原告提出的请求。

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指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上述义务,而其向学生取得贷款的行为并不算十分严重,不存在故意及严重违纪情节。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合议庭指出,尽管上诉人向两名学生借钱时,两人与上诉人没有直接的教学关系,然而,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在课堂内及学院外亦会一直维持着,不会因为学期完结老师便不是老师,学生便不是学生,严格来说,只有当老师或学生与学院解除联系后,师生的关系才可以被视为终结;学生面对老师,毕竟会产生敬畏心理,上诉人利用其老师身份向学生取得贷款便利,显然是以直接方式收取合同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利益,其行为有违《澳门理工学院人事章程》所规定的无私义务;另外,上诉人身为理工学院的老师,向该院学生取得贷款便利,其行为将导致学生日后在修读上诉人有可能任教的科目时出现利益冲突,上诉人的行为有违《澳门理工学院员工廉洁守则》所规定的避免任何可引起的实质或可预见利益冲突的义务;此外,上诉人身为老师,明知不应该向学生取得贷款便利,但其妄顾学生利益及学院规定,以老师身份要求多名学生向其提供借贷,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学生及学院的结果,但其仍希望结果的发生,属直接故意,且故意程度甚高;而上诉人已全部偿还其中一名学生的贷款的事实亦不能降低其过错或违纪的严重性,不存在减轻情节。因此,合议庭认为原审法庭的裁决正确无误,裁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判。

参阅中级法院第533/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