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于1989年1月在澳门注册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两子丙和丁,分别出生于1991年和1992年。2008年,丁前往加拿大读书。2010年,甲乙二人离婚。2016年5月,丁取得英属哥伦比亚大学科学(化学专业)学士学位。毕业后,丁一直没有工作,而是选择继续修读硕士课程。2016年9月,丁针对其父亲甲向澳门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提供扶养之诉,要求后者按月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扶养费,直至其完成硕士课程为止。
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法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735条的规定,如子女在达至成年或亲权解除时仍未完成学业或其他专业培训,则父母仍须在合理限度内承担供给子女生活所需及承担子女在安全、健康及教育上开支之义务,而义务之存续期以正常完成有关学业或专业培训所需之时间为限。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楚如何理解法条中所指的“学业或其他专业培训”。
法庭认为,“学业或其他专业培训”指的是人获取知识,从而使其能够从事某项职业,以便最终成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过程。一般而言,不论采用何种教育制度,学士学位或本硕连读学位都已经足以令人进入劳动市场,因此只要取得了学士学位或本硕连读学位,就算是完成了学业或专业培训。高于这个学位的硕士和博士课程,已经属于在大学教育的基础上更为深入地学习和研究,以便获取特定领域更为专业的知识的层次,不在上述法条所指的“学业或其他专业培训”的范围之内。
本案的原告出生于1992年,在其于2016年完成大学本科课程时已经年满24岁。原告取得了学士学位,已经可以从事某项职业。如果此时再要求他的父母或其中一方继续承担他取得更高学历的开支,那将是违背《民法典》第1735条的立法精神的。基于此,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驳回了原告丁的诉讼请求。
丁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案理由是正确的,并补充强调,在本案中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工作而是选择继续修读硕士课程,并不是因为他学历不够,而是因为他不想从低做起。但此时其父亲已经没有继续承担其开支的义务。
综上所述,中级法院裁定上诉败诉,维持了初级法院的判决。
参阅中级法院第282/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