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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公开特定司警人员身份符合工作需要及国际惯例


行政会完成讨论有关修改规范司法警察局职权的法律草案,当中建议豁免公开负责特定职务的工作人员的身份,目的为符合工作上的需要及保障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行政会昨天(20日)完成讨论《修改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法律草案以及《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法律草案,根据上述法律草案的相关条文,建议就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的与司法警察局工作人员有关的行为,例如晋升开考的名单、任用、表扬等,在经适当说明理由的例外情况下,行政长官可豁免其公布。

作出相关建议是基于司警局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部份工作人员在调查特定犯罪(如贩毒及有组织犯罪)时,须采用隐藏身份的侦查措施,例如跟踪、监视等,故有必要将相关人员的身份隐藏,以便有效展开侦查工作,将犯罪份子绳之以法。

现行的《有组织犯罪法》第15条订明,刑事调查人员为着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得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的监督下从事活动,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第31条亦就刑事调查人员身份的隐藏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此外,由于执行上述秘密职务具特殊性质,且涉及严重犯罪,若公开有关人员的身份,将对其人身安全构成一定的危险性,故必须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透过豁免公开其身份,保障执行上述职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上述法律的修改是参考了葡萄牙司法警察机关的相关法律(葡萄牙第275-A/2000号法令《司法警察局组织法》第109条),当中订明基于特别的安全理由,得以司法部长具说明理由的批示,许可免除公布刑事侦查人员的委任。同时亦参考了葡萄牙第9/2007号法律《葡萄牙共和国情报系统、战略防御情报局、安全情报局的国家事务组织法》第46条及本澳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组织法》第30条。后者订明廉政公署人员的任命及免职等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但行政长官得豁免上述事宜的公布。

司法警察局冀修订有关法律后,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完善的执法条件,更好地保障负责特定职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进一步提升预防及打击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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