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澳城市电子监察系统」(下简称为「天眼」)的建设和使用,警方一直严格按照第2/2012号法律《公共地方录像监视法律制度》 (下称「天眼法」)的规定去执行。每一支镜头的选点、所照的角度、覆盖范围及所使用设备的技术特性等,均必须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申报,听取其具有约束力的意见后,才能得到许可使用。有关许可期间为两年,到期后警方仍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进行续期程序。而每个安装镜头地点警方须张贴告示,让公众知悉。
警方按照法律规定收集的「天眼」影像资料,保存期最长为60日,而于60日后影像资料会在系统内自动删除。当影像资料可作为证据时,警方会严格按照规定及指引进行登记及提取,并在有关司法程序结束后30日内将相关的影像销毁。在监督人员使用方面,警方已制定使用守则,如有人员出现违规操作的情况,除需接受内部纪律处分外,亦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当警方因调查案件而需要翻查「天眼」已摄录的影像资料时,是透过人手、肉眼的方式进行,以寻找犯罪行为人的踪迹及犯罪线索。然而,以人手方式翻查影像资料,往往需要大量人力和时间,影响调查进度,且未能在短时间内作出快速警务行动。
为进一步提升侦查效率,以更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活动,警方正研究利用人脸识别技术提高「天眼」使用成效。目前市面上有不同的人脸识别技术模式,警方经研究分析及与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沟通后,计划以「后台」人脸识别技术(下称「后台模式」)去进行应用测试。
「后台」不属于天眼设备,而是一组装有人脸识别技术软件的伺服器,即「后台模式」不会在「天眼」镜头上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确保在不改变整个录像监视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去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后台模式」属辅助警方工作,主要辅助功能有三个,包括:一、在已有嫌疑人资料的情况下,利用「后台」在已摄录影像中寻找此人的位置;二、在已摄录影像中,对嫌疑人之身份进行识别或认证;三、在已摄录影像中,可通过分析某一犯罪行为或预备犯罪行为之特征,寻找可能之嫌疑人。这些辅助功能,在没有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也完全可以由警方以人工方式(例如:单纯以肉眼进行比对)进行。因此,「后台模式」符合「天眼法」的规定,在性质上来说,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减省人力资源。
由于「后台模式」对镜头的安装高度、角度与像素等均有严格的要求及限制,因此,警方计划于2020年第一季,在第一至三阶段「天眼」镜头当中,选取50支符合要求(包括:安装地点、高度、角度、像素、性能及照明条件)的镜头,以及于2020年下半年,在第四阶段中选取50支符合相关要求的镜头,进行人脸识别应用测试,以评估相关的使用成效。
由于「后台」不属于天眼的组成部份,故以「后台模式」替代人手翻查已摄录影像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是不需要向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进行申报程序,但是,警方会不断与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进行沟通,日后在展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测试前,亦会将相关方案和设备资料送交该办征询意见,以确保「天眼」能快速有效辅助警方打击犯罪,同时亦能让市民私隐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