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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审结葡京沙圈案的上诉并对各嫌犯的刑罚作出改判


中级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对葡京“沙圈案”提起的上诉作出裁判。

初级法院第四刑事庭裁定第一嫌犯何某被指控的「创立并领导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1年1个月徒刑;第二嫌犯王某被指控的「创立并领导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直接正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2年5个月徒刑;第三嫌犯伦某被指控的「创立并领导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从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5个月徒刑;第四嫌犯麦某被指控的「领导及指挥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从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5个月徒刑;第五嫌犯乔某被指控的「参加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从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7个月徒刑;第六嫌犯潘某被指控的「参加犯罪集团罪」的罪名不成立,但以从犯及既遂形式触犯一项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1款所规定及处罚的「操纵卖淫罪」,判处7个月徒刑。

检察院、第一嫌犯何某、第二嫌犯王某和第三嫌犯伦某对判决不服,均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对上诉作出审理,合议庭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因审理受到阻碍不予以审理。由于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成立,合议庭还直接对六名嫌犯的刑罚作出量刑,并判处如下:

第一嫌犯何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1款及第3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创立并领导犯罪集团罪」,处以6年徒刑;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58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9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处以8年徒刑。

第二嫌犯王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参加犯罪集团罪」,处以4年徒刑;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58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2年徒刑。数罪并罚,处以6年徒刑。

第三嫌犯伦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参加犯罪集团罪」,处以4年徒刑;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58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5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处以5年徒刑。

第四嫌犯麦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参加犯罪集团罪」,处以4年徒刑;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58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5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处以5年徒刑。

第五嫌犯乔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参加犯罪集团罪」,处以4年徒刑;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58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5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处以5年徒刑。

第六嫌犯潘某:触犯《刑法典》第28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参加犯罪集团罪」,处以4年徒刑;(由于控诉书上仅提出三项控罪,基于控诉原则,应以三项操纵卖淫罪论处)触犯第6/97/M号法律第8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3项「操纵卖淫罪」,每项罪名处以5个月徒刑。数罪并罚,处以4年8个月徒刑。

参阅中级法院第381/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