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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四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和一宗执行收地的案件作出裁决


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7日和11月14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和一宗运输工务司司长执行收地的案件作出了裁决。

第一宗案件(第825/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氹仔岛北安大马路与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积4,392平方米,称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中来(澳门)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24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2015年5月29日,运输工务司司长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清空相关土地。

第二宗案件(第443/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北安填海区H地段,一幅面积为6,406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Metalminer (Pacific) — Indústria de Materiais de Precisão S.A.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18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569/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永诚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积为1,634平方米,称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Yip, Wai Chau Pedro”。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0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174/2017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3,375平方米,称为“SF”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刘禄源。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于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426/2016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一幅面积为4,44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澳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于2015年5月17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诉均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825/2015号案、第443/2015号案、第569/2015号案、第174/2017号案和第426/2016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