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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就一宗行政长官命令腾空土地及两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和29日就一宗行政长官命令腾空土地及两宗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林茂海边大马路,一幅面积为973平方米,称为“F”地段的土地,占用人为潘伟民。此人于1999年8月20日获批准以另一幅其所承批的土地与涉案土地交换。然而,根据土地工务运输局的资料显示,涉案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虽然开立了换地程序但一直没有完成。按照物业登记局发出的证明书,证实涉案土地并没有私人就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作出登记,因此该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工务运输局经调查后发现潘伟民没有正式凭证证明获准占用涉案土地,故行政长官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批示,同意土地工务运输局的报告,命令腾空上述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4,422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8地段的土地,相关土地最初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有偿移转予雅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的租赁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现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于2015年11月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三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三宗司法上诉均败诉。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终审法院提起对司法裁判的上诉。终审法院合议庭审理后裁定该等上诉均败诉,维持了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

参阅终审法院第41/2017号案、第79/2019号案以及第118/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