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在本澳宣传非本澳楼宇的广告日益增加,经济局和消费者委员会加强与业界沟通,要求遵守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致力保障本澳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不少本澳市民到内地、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物业,特区政府对此一直关注,透过各种宣传途径,为本澳消费者提供资讯,让他们掌握注意事项,更好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为加强与业界沟通,经济局联同消费者委员会,于本月27日在经济局举行解释会,向本澳的报章媒体、广告业及房地产业,介绍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有关宣传楼宇广告的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经济局重申在本澳宣传非本澳楼宇广告须符合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的规定,包括广告信息应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及载有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等内容,并要求业界遵守尽职谨慎的义务。如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广告,将依法作出处罚,当中如不遵守第17条规定而传播楼宇广告者,最高可被科处8,000澳门元罚款。
同时,消费者委员会一直致力为消费者提供资讯,提醒消费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应留意楼宇广告内的资料,不要轻信售楼广告。例如在预售内地楼宇单位时,广告内应载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消费者亦要注意《广告活动》法律的其他规定,上述种种资讯有助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增加消费者对跨境消费的信心,减低产生法律纠纷的风险。
市民如欲获取有关保障消费权益的讯息,欢迎阅览消费者委员会的网页(https://www.consumer.gov.mo/),或致电8988 9315(非办公时间提供电话留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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