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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五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决


中级法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11月21日和11月28日就五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决。

第一宗案件(第369/2016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一幅面积4,08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Autocarros de Macau Fok Lei, Limitada”(今为澳门新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8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689/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广东大马路,一幅面积为2,795平方米,称为“BT6”的土地,承批人为“Compe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50年,土地利用期为42个月,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起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利用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060/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积为3,911平方米,称为“BT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澳门旅游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6个月。行政长官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给合同订定的利用期限内履行利用土地的义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20/2017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5,288平方米,称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Tan Di”(以当时拟成立的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相关批示公布之日起计,于2014年12月25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291/2017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17,243平方米,称为“SL”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国际石厂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于2015年12月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别向中级法院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诉均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369/2016号案、第689/2015号案、第1060/2015号案、第20/2017号案和第291/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