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本澳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有效预防、控制和治疗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早已制订和实施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根据该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为附表所列的疾病,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其他传染病的发生)规定,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附表未列明的传染病时,可按卫生法规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提议,适用本法律所定的措施。
针对“武汉不明原因肺炎”,若需要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中适用的医学观察等措施而有关病人不配合时,卫生局可行使第81/99/M号法令第四条的第二款的赋予卫生当局的权限,即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损害个人或集体健康之因素或情况,当中包括第2/2004号法律适用的强制隔离观察等强制措施。由于现时法律规定已可满足应对“武汉不明原因肺炎”的需要,无需特别紧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