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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不批准核准工程计划和修改土地批给合同的上诉败诉


1989年,澳门逸园赛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的方式,获批一幅位于路环石排湾工业区,称为SK1地段,面积为5,235平方米的土地(下称A土地)。批给期间为25年,自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起计。1993年,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更改A土地的用途,并将有关决定通知甲,甲透过1993年12月14日的信函表示同意。自该日起,甲再未从土地工务运输司处接获任何有关该事宜的其他通知,或是就该土地所作的任何其他决定。2015年5月14日,甲向运输工务司司长递交申请,请求核准工程计划及修改A土地的批给合同。运输工务司司长在2015年11月24日作出批示不批准甲的申请,甲就该批示提起司法上诉。中级法院裁定上诉败诉。甲不服,指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因所作的评价得不到已认定事实的支持而无效、因遗漏对违反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作出审理而无效,以及被上诉行为遗漏事先听证的手续,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关于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所作的评价得不到已认定事实的支持的问题,甲指事实事宜不足以支持被上诉行为将未能核准计划和完成工程的原因归咎于上诉人在1993年12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沉默的做法不存有事实前提错误的结论。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在已认定的事实中,只摘录了运输工务司建议书内所载的行为理由说明的结论部分,但却通过指出其在行政卷宗中的页码而转用了整份文件。实际上不批准相关申请的原因是在批给期间还差六个月就要届满的情况下,已经没有时间去核准计划以及开工甚至完工了,而不是行政当局指责上诉人沉默。

关于合议庭裁判遗漏对违反公正原则和平等原则作出审理的问题,甲指合议庭裁判仅仅是将本案与另一地段的个案进行比较分析,而没有就卷宗内所指的16个行政卷宗处理的个案发表任何意见。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这并不属于遗漏审理有关问题的情况。遗漏审理只在法院没有审理某个问题时才会发生,而不是在法院未作详尽分析时发生。法院未作详尽分析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出现审理错误,但不构成无效。

关于遗漏事先听证的手续的问题,终审法院合议庭援引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判的分析,其中指出,甲的申请被提出后,运输工务司只撰写了一份报告书,其中提及了有关批给的“过往经历”,并提醒注意批给期间已接近结束,而且余下的时间并不足以继续完成核准计划和修改批给的程序。因此,这是一份单纯陈述性的报告。并不是对之后的行政决定具有必要性的手续行为。该报告书对被质疑的行政行为的决定方向而言并不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没有重要的调查属性。所以不能认为应按《行政程序法典》第93条规定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另一方面,虽然甲辩称在接受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更改土地用途的决定后至递交修改批给合同申请前(直到2015年5月13日)一直在等待,但这项事实不能违反由法律规定和合同设定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则。在批给的总期间(于2015年11月29日届满)还差六个月就要完结之时,甲按照土地的新用途提出了建设请求。期间届满而宣告失效是法律(第10/2013号法律第41条、第48条第1款和第52条)对有权限实体(行政长官:上述法律第167条)的强制性要求。因此这是一个被限定的活动。这意味着,在甲提出申请的六个月之后,有权限实体不得不宣告批给失效,不论更改计划、修改用途、提交和核准计划以及开工和完工的过错在谁。即便认为上述报告书具备重要调查措施的一切特点,也只能认为由于它是在被限定的活动中作出的,因此根据行政行为的利用原则,相关手续降格为非根本性手续。因此,基于上述任何一种理由,本案亦不存在欠缺对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形式瑕疵。终审法院合议庭认同中级法院合议庭的上述分析。

综上所述,终审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81/2017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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