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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

根据经第39/2019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的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授权澳门特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下称“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依照澳门特区法律实施管辖。为此,特区政府草拟了《订定在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法律草案。

法案建议,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是指由国务院分阶段确定的坐标及面积,并经由行政长官批示公布的地籍图所划定的范围。此外,法案亦明确由该地籍图划定澳门特区合法进出澳方口岸区的通道,以及明确相关延伸区包括莲花大桥和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相关部分(桥墩除外),以及澳门轻轨延伸至横琴口岸的预留空间。

法案明确规定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所包括的各个区域分阶段启用,而各区域自其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适用澳门特区法律。具体启用日期将由行政长官公告公布。

为在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适用澳门特区法律,法案建议该等区域视同位于澳门特区以内的地域。如澳门特区法律针对不同区域而订定不同的规定,则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视同位于氹仔岛以内的地域。

法案亦对法律上的行为的效力范围作出规范,建议自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所包括的区域启用之日起至以租赁方式取得的使用权期限届满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为及合同在澳门特区的适用范围视为包括有关区域,不论该等行为及合同是在有关区域启用日之前或之后作出,但有关行为及合同订定或经修改后明确排除适用于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者除外。

因应法案明确相关延伸区的范围包括澳门大学连接横琴口岸通道桥,因此,法案建议一并修改第3/2013号法律《订定在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基本规范》,以明确河底专用隧道及有关通道桥均为进出澳门大学新校区的合法通道。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