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报导指有船公司下调雇员薪酬事宜,劳工事务局已主动向相关企业作出了解及跟进,提出需要确保本地雇员的优先及持续就业。至目前为止,劳工事务局未接获相关员工的求助个案。
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59条第5款之规定,仅在雇主与雇员达成书面减薪协议,并于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计10日内通知本局后,该协议才产生效力。否则,有关薪酬调整协议不产生效力。
劳工事务局呼吁,劳资双方在进行任何劳动条件变更协商时,应以相互体谅的方式善意沟通。倘劳工局发现任何违法行为,必定依法跟进,以保障雇员的合法劳动权益。雇员如对劳资权益有任何问题,欢迎亲临劳工事务局(地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或致电28717810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