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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请求确认为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的时间为年资终审败诉


曾修读1990年度第一期地区治安服务特别训练班及普通训练班的150多名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针对保安司司长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驳回他们所提之申请的三份批示提起撤销性司法上诉,他们在申请内提出:为退休和抚恤效力,计算他们在1990年和1991年在地区治安服务的服务时间补贴;享受特别假期的权利;为计算职程内年资的效力,使他们为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的时间获承认。中级法院透过2019年5月9日的合议庭裁判裁定上诉败诉。

众上诉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辩称他们在地区治安服务所执行的职务实际上与保安部队的军事化人员相似,因此该段服务时间也应计算在职程年资内。

终审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

首先,关于地区治安服务学员的身份问题,合议庭指出根据《地区治安服务管制规则》的相关规定,地区治安服务的学员并不是澳门保安部队的成员,即便在特别培训期结束之后,相关人员被视为已完成培训,可以开始执行与进入保安部队的相关职位有关的工作。因此,他们不是行政当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具有临时性,而且可能永远也无法加入保安部队,即便是在提供完地区治安服务之后,因为所提供的该服务,为加入澳门保安部队的效力,只在三年内维持有效。即使实习意味着执行与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相似的职务,也不会赋予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是地区治安服务的学员。

关于众上诉人主张为退休和抚恤效力计算他们在1990年和1991年在地区治安服务的服务时间的20%补贴的请求,合议庭指出,根据第87/89/M号法令的相关规定,前述补贴只对在1986年1月1日之前提供的服务有效,而众上诉人不属于这种情况;且众上诉人也不属前述法令生效之日(1989年12月27日)仍任职的保安部军事化人员,在该日,众上诉人甚至不是地区治安服务的学员,他们是在1990年3月开始提供服务的,因此在当时仅为该服务之投考人的众上诉人没有任何权利,不论是此项权利还是其他权利,因为他们的主张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关于众上诉人主张享受特别假期的权利的请求,合议庭指出这一假期只保留给那些在第87/89/M号法令生效之日仍在职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或者该法规生效后一年内,即1990年12月26日之前录取的人员,众上诉人并不满足这一情况,因为他们在1991年才被临时委任为保安部队的人员。

关于将众上诉人为地区治安服务工作的时间计算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职程的年资之内的问题,合议庭指出任何职程的年资都是自入职之日开始计算,若想将其他时间计算在内,例如实习的时间,必须有条文规定,而在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因此,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并无可质疑之处。

基于此,终审法院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03/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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