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第50/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自3月2日零时零分起解除第27/2020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二)项所采取的特别措施,亦即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在澳门传播而于2月5日零时零分起关闭的相关场所,于3月2日可以恢复营业。
市政署表示,由该署所监管之营业场所,包括:电影院、剧院、室内游乐场、游戏机及电子游戏室、网吧、桌球室、保龄球场、美容院,将于3月2日可以恢复营业;虽然场所可重开,但建议各场所应遵从卫生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加强相关防疫措施,尤其是在重开前要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及消毒工作;另外,员工须提高个人卫生意识,包括勤洗手及配戴口罩等,雇主要持续留意员工的身体情况,若发现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须要求有关人员就医并暂停上班。
此外,按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如证实或有迹象显示场所存在导致传染病发生或传播的情况,可因应情况命令采取场所管制措施,因此,市政署再次呼吁相关重开的营业场所,遵守卫生局发出的相关指引,注意场所各项的卫生条件,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