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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驳回中止命令勒迁“路环垒石塘山”土地行为效力的保全请求


一幅标示于澳门物业登记局第6150号,属私有财产制度,位于石排湾马路、路环高顶马路和陆军路交汇处,面积为56,592平方米的土地登记在声请人胜鸿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下。在行政当局批给的准照范围内,声请人用围栏和铁网围住了该幅土地,并在上面放置了各式货柜和诸多材料。这些材料的用途是为开发土地做准备,以便在获得行政当局的批准之后兴建居住用途的楼宇。运输工务司司长透过2019年5月10日的批示命令声请人在30日期间内腾空上述土地。

声请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120条及续后条文的规定向中级法院申请中止上述批示的效力。中级法院透过合议庭裁判,不批准中止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效力的请求。声请人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

合议庭首先指出,声请人未能以大致具体的资料证明,在就搬迁及重新安置相关材料和货柜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获取补偿方面存在其所提出的困难。另外,声请人所提出的涉案土地有可能在讨论勒迁命令是否合法的撤销性司法上诉的待决期间被批给第三人的说法是一项极其空泛且没有任何事实支撑的陈述。最后,就声请人提出的侵害商业形象造成的损害,且可能会导致客户的流失的理据,合议庭指,从卷宗中看不到执行有关行政行为会导致上诉人商业活动的终止,也看不出执行土地勒迁命令会令声请人商业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或扰乱,并令其良好的名誉和声誉受损。这种侵害只有在待被中止效力的行为与中止某项业务甚至关闭某间商业场所之间存在直接联系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

基此,被上诉裁判中关于《行政诉讼法典》第121条第1款a项所规定的要件不成立的决定无可指责,因此,应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136/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