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表示,鉴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近期趋严 重,卫生局根据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14条的规定,要求自 2020 年 3 月 17 日 凌晨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下列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
- 欧洲: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希腊、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公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及瑞士,英国,俄罗斯;
- 美洲:美国、加拿大、巴西;
- 非洲:埃及;
- 大洋洲:澳大利亚。
上述措施对来自韩国、意大利、伊朗、德国、法国、西班牙、日本的入境人士,仍继续生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提醒,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