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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一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及四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裁判


中级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分别就一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及四宗涉及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第589/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8,523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D区2地段的土地,相关土地最初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有偿移转予华景湾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至于四宗土地勒迁的案件(第790/2018号案、第967/2018号案、第966/2018号案及第969/2018号案)所涉土地均位于澳门半岛,分别为「南湾湖计划」C区11地段、C区6地段、C区5地段和C区8地段,面积各为3,212平方米、3,131平方米、501平方米和4,422平方米,承批人分别为顺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文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富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雅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长官透过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四幅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四承批人于通知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经审理后,中级法院裁定上述五宗由承批人提起的撤销性司法上诉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589/2018号案、第790/2018号案、第967/2018号案、第966/2018号案及第969/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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