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表示,鉴于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近期趋严 重,卫生局根据第 2/2004 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 14 条的规定,自2020年3月25日零时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内曾经到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人士,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提醒,自上述措施生效起,凡14天内到过上述地区的人士,切勿再次出入境(包括中国内地),否则当再次入境时将同样须按照卫生当局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接受14天医学观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协调中心亦再次提醒,违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担相应 的刑事责任外,尚可被采取强制隔离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