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透过2019年10月15日的批示,将澳氹第四条跨海大桥设计连建造工程判给予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澳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声请人建利工程有限公司针对行政长官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起中止行政行为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了审理。合议庭指出,由于建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路桥是以对外合作经营方式共同竞投澳氹第四条跨海大桥设计连建造工程项目,故本案属必要共同诉讼。声请人在其合作经营伙伴没有参与下单独提起中止判给行为效力的保全程序欠缺原告正当性。
基此,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声请人中止行政行为效力的请求。
由于声请人没有在限期内提起上诉,故上述裁判已转为确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1225/2019/A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