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02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财务报告准则》(下称新《财务报告准则》)自2020年3月28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取代第25/2005号行政法规附件二《财务报告准则》(下称原《财务报告准则》),但不影响过渡规定和特殊情况的适用。
过渡规定是指适用实体可自2022年1月1日起适用新《财务报告准则》,即适用实体可对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告方适用新《财务报告准则》,此前的财务报告可适用原《财务报告准则》。特殊情况是指经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现行《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一-A条(一)项所指的最终母实体,为编制其自2019年度起的会计报表,适用新《财务报告准则》。
新《财务报告准则》适用范围由第25/2005号行政法规第四条规范,包括:获澳门特别行政区特许的承批实体、保险机构、受《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规范的机构、离岸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此外,根据特别法须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的实体,包括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和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亦可按规定选择适用。
新《财务报告准则》采纳了2015年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全部准则。自2005年起,邻近地区香港已允许或要求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亦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核数师暨会计师注册委员会相信此次《财务报告准则》更新深具意义,一方面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另一方面,因应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粤港澳的经济发展),对准则趋同乃至财务报告的决策相关性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而准则的更新正好满足了这方面的需求。
有关法规及准则的内容,可于财政局网页(www.dsf.gov.mo/crac)或印务局网页(www.io.gov.mo)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