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行政法规草案。
根据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的生产经营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分阶段展开制定有关标准的工作,之前已推出十一项食品安全标准,并已上载于食品安全资讯网(www.foodsafety.gov.mo)。
农药是指在食品的生产、贮存、运输、分销或加工过程中用于防治、杀灭、吸引、驱除或控制有害生物,又或可用于控制动物体外寄生虫的任何物质,包括拟用作植物生长调节剂、落叶剂、干燥剂、疏果剂或发芽抑制剂的物质,以及于采收前后用作防止作物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坏的物质,但不包括化肥、供植物和动物的营养素、食品添加剂及兽药。农药的使用非常普遍,正确使用可稳定和提高农产量,保障粮食供应充足。倘若在种植过程中没有遵从良好操作规范,则可导致食品中或表面残留过量农药,长期摄入过量的农药可能对健康构成风险。
因此,特区政府制定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作出具体监管。在制定相关标准的过程中,综合考量国际上及本地的实际情况,亦充分考虑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法典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邻近地区等相关标准,并结合本澳市场食品中农药残留的监测结果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标准足以保障本澳市民的健康。
本行政法规订定了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最高再残留限量以及获豁免订定最高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以保障本澳食品的卫生安全,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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