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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司法见解:中级法院在将无罪改判为有罪后应直接量刑


终审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

甲因伙同他人以扣留赌客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保证向其借出赌资而被检察院控告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触犯一项第8/96/M号法律第14条(结合同一法律第13条及《刑法典》第219条第1款)所规定和处罚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初级法院刑事法庭经审理裁定甲的罪名不成立。检察院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检察院的上诉理由成立,废止了原审判决,改判甲被控告的罪名成立,判处其3年6个月徒刑以及禁入赌场两年的附加刑。

甲不服,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理由是该裁判在同一法律范畴内就同一法律问题与中级法院在第712/2011号案件中作出的合议庭裁判相对立。在该裁判中,中级法院裁定,为保障被告两审终审的权利,必须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具体量刑,中院不能直接作出量刑。

终审法院扩大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指出,在澳门的刑事诉讼平常上诉制度中,就上诉的范围,立法者确立了一个上诉的全面审理原则,即上诉法院应对被上诉裁判的整体进行审理,除非上诉人明确对其上诉的范围加以限定。但即使在上诉人限制其上诉范围的情况下,法院仍有义务于该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时,定出法律对于上诉所针对的裁判整体所规定的后果。由此可以推断,上诉法院可以全面审理案件的诉讼标的,不排除在审理就初级法院的无罪判决提起的上诉时,如认定被告有罪,可在改判其有罪之后直接进行量刑。

另外,上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前提条件是上诉法院认为存在《刑事诉讼法典》第400条第2款所指的瑕疵,并且上诉法院不可能对案件作出裁判。由此可见,即使存在上述瑕疵,立法者亦力图避免将案件发回重审,只有在上诉法院不可能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回重审。因此,上诉法院可以(并且应该)在改判被告有罪的情况下直接量刑,确定科处于被告的具体刑罚。

关于由中级法院直接作出量刑会损害被告得到两级审理的权利的上诉理由,合议庭指出,作为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两级审理并不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法院的任何决定均可受到上一级法院的审查,它仅涉及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有罪判决,并不涉及在刑事性质的诉讼中由法院作出的所有其他决定,因此该原则并不妨碍中级法院在审理针对初级法院的无罪判决提起的上诉中改判被告有罪后直接科处刑罚。另外,上诉人完全可以在案件由初级法院审理时向法院作出陈述,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包括量刑方面),提交证人名单等等,并非由于中级法院直接量刑而导致他不能如此作为,上诉人的权利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害。所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合议庭还补充指出,如果中级法院认为初级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足以作出良好裁判,需要补充调查其他证据,那么可类推适用一审阶段的相关规定,重开审判听证,尽可能听取犯罪学鉴定人、社会重返技术员以及任何能够提供有关被告的人格及其生活条件的重要陈述的证人的意见,然后对被告科处具体刑罚。

综上所述,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维持被上诉的合议庭裁判,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7条的规定,订定如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具强制力的司法见解:在审理就第一审无罪判决提起的上诉中,如果中级法院改判被告有罪,则应该直接作出量刑。为此目的,中级法院可在认为必要时类推适用《刑事诉讼法典》第35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重开听证,并在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科处刑罚。

参阅终审法院第130/2019号案和中级法院第712/201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26条的规定,相关统一司法见解的裁判将刊登在2020年4月27日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