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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3/2001号法律〈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13/2001号法律〈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法律草案。

由于第13/2001号法律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至今已越十八年。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司法官的招聘、培训及任用制度,特区政府经听取相关机构、司法界和法律界意见,建议对第13/2001号法律及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作出修订和完善。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投考要件。法案建议明确有关法学士学位须为期至少四个学年,且课程须包括履行司法官职务所需的基础科目,并要求投考人在取得法学士学位后,尚须具备在澳门工作至少两年的经验。

二、优化录取进入培训课程及实习的甄选方式。为进一步优化现行制度,法案建议增加不具淘汰性质的专业面试。

三、完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内容。为使培训课程更具规范性及针对性,法案建议课程阶段的内容须包括法律理论与实践培训、专业资格的司法培训及特别补充培训。此外,为提高对实习员的要求,法案建议为实习员增加一项服从义务,规定实习员应根据司法官职务的尊严作为其行为操守,如实习员明显表现出无心向学或行为有悖于司法官职务的尊严,可被科处开除处分。

四、法案建议对完成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的投考人,于确定委任前引入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的任用方式。

五、法案建议对未曾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人士可以出任第一审法官及检察院司法官的职级的要件作出修改,对已实际从事须具备法学士学位方可从事的职业至少五年的要件,改为十年。

法案建议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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