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行政会完成讨论,今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第14/2020号关于《二零一九∕二零二零学校年度广东省学校就读学生学费津贴及学习用品津贴》行政法规。
为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澳门逐步对在广东省就读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澳门幼儿及学生提供学费津贴的内容,特区政府于2012/2013学校年度开始以“先行先试”方式向就读于珠海市及中山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提供学费津贴,至2017/2018学校年度已扩展至就读于全广东省21个市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全日制普通高中及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高中教育阶段的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学生。考虑到有关学生须支出购买文具、学习用品、参考书籍及练习课本等费用,特区政府于2019/2020学校年度除继续向有关学生发放“学费津贴”外,新增发放“学习用品津贴”。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申请学生须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仍实际在广东省就读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且于截止申请日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申请学费津贴学生须于2019/2020学校年度未曾受惠于本澳的免费教育制度或学费津贴。申请学习用品津贴学生须于2019/2020学校年度未曾受惠于本澳的书簿津贴。
法规规定凡就读高中教育的有关学生,须于二零二零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参与由教育暨青年局组织的、旨在加强对澳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面认识的课程,其课时不少于十二小时且学生出席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方可获发放津贴。
每名学生的学费津贴金额根据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学费确定,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八千元,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上限维持澳门元六千元。
每名学生的学习用品津贴金额为定额,学前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一百五十元,小学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四百五十元,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津贴金额为澳门元一千七百元。
申请须向教育暨青年局提出,教育暨青年局于十月起将津贴款项一次性转入家长、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提供的澳门银行帐户内。
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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