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和29日分别就六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22/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永诚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积为1,634平方米,称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叶围洲。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8年7月23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终审法院第28/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州河边马路,一幅面积为4,08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澳门福利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9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级法院第385/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北安大马路与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积为4,392平方米,称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中来(澳门)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1月18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中级法院第670/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岛广东大马路,一幅面积为7,731平方米,称为BT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Predific,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3年6月16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五宗案件(中级法院第557/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501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5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富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六宗案件(中级法院第572/2018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一幅面积为3,212平方米,称为「南湾湖计划」C区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顺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后,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以上六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2/2020号案和第28/2020号案以及中级法院第385/2015号案、第670/2015号案、第557/2018号案和第572/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