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修改第8/2012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附带报酬〉》法律草案。有关法案将送立法会审议。
由于保安部队及部门必须依法恒常持续运作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须遵守与一般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不同的工作时数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因工作上的特殊情况而导致每周工作时数超过四十四小时,可赋予工作人员收取增补性报酬的权利。
保安部队及部门除恒常性的工作外,亦须随时候命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人员须连续提供服务,每周工作时数超出四十四小时;而有部分工作会在特定期间工作量大增,在人手安排上必须按照实际情况灵活调配。
考虑到现行按每周计算满足有关工作时数的方式未能反映保安部队及部门人员上述的工作特性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为确保人员的工作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通过《修改第8/2012号法律〈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的附带报酬〉》,将保安部队及部门人员收取增补性报酬的权利集中规范于第8/2012号法律,并建议以人员当月的工作总时数,按平均的方式计算人员的每周工作时数,既符合保安部队及部门的工作特性,亦对人员的权益有更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