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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及中院分别就六宗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及一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5月6日及7日分别就六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及一宗土地勒迁的案件作出了判决。

关于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31/2020号案)所涉土地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面积4,440平方米,承批人为澳门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0个月。行政长官于2016年5月4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间届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中级法院第643/2016号案)所涉土地位于路环九澳圣母马路,面积10,154平方米,承批人为新发投资企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24个月。行政长官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间届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级法院第188/2017号案)所涉土地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SD”地段,面积3,488平方米,承批人为龙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土地利用期为30个月。行政长官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间届满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第五宗及第六宗案件(中级法院第588/2018号案、第574/2018号案及第573/2018号案)所涉及的为「南湾湖计划」D区5地段、C区9地段及10地段,面积为3,307平方米、2,981平方米及3,490平方米的土地,相关土地最初均以租赁方式批予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随后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被分别有偿移转予汇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宝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幅土地租赁的有效期均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三幅土地批给失效。

至于土地勒迁的案件(中级法院第968/2018号案) 所涉及的为「南湾湖计划」C区9地段,面积为2,981平方米,承批人为柏景湾建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长官透过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土地的批给合同失效,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于通知日起计60日内迁离上述地段。

经审理后,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以上七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31/2020号案,以及中级法院第643/2016号案、第188/2017号案、第588/2018号案、第574/2018号案、第573/2018号案及第968/2018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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