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下午,「澳门家庭团聚联合会」负责人甲和乙在没有向治安警察局局长作出预告的情况下,连同其他人士一起到南湾大马路中华广场门外聚集。在场警员多次劝吁及告诫上述人士继续集会将触犯加重违令罪,但该等人士均没有理会。检察院就两人的行为控告其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2/93/M号法律第14条第1款结合《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非法集会罪。
初级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并于2020年5月29日宣读判决,裁定及改判:
第一嫌犯甲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2/93/M号法律第14条第1款结合第5条第1款及《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违令罪,罪名成立,判处3个月徒刑,暂缓1年执行;
第二嫌犯乙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触犯第2/93/M号法律第14条第1款结合第5条第1款及《刑法典》第312条第2款所规定及处罚的一项加重违令罪,罪名成立,判处5个月徒刑,暂缓1年6个月执行。
参阅初级法院第CR5-20-0063-PCS号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