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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20号行政法规《产假报酬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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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行政会完成讨论,今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了第20/2020号关于《产假报酬补贴措施》行政法规。

第8/2020号法律《修改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已于2020年5月26日起生效,该法律规定,产假由原来的56日调升至70日,并设有过渡规定,订明在法律生效后三年内(即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期间),澳门特别行政区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女性雇员发放产假报酬补贴。为此,特区政府制定了《产假报酬补贴措施》行政法规,以订定产假报酬补贴的申请及发放程序。

法规规定,在法律生效后分娩或出现法定可享有产假的情况,且发生有关事实时劳动关系已超过一年的本地女性雇员,应自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计120日内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产假报酬补贴,该基金则应自收齐申请所需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的翌月内向有关雇员发放补贴。

上指补贴按雇员依法可取得的产假报酬与雇主实际应支付的产假报酬(至少为56日)的差额计算,上限为14日基本报酬,且雇主不得因补贴而降低或取消在法律生效前已生效的对雇员较有利的工作条件。换言之,倘雇主原已给予雇员70日产假报酬,则政府无需作出补贴。

另一方面,行政法规亦设有返还补贴的规定,如申请者作虚假声明、提供不正确或不实资料,有关补贴将被取消,其并须返还已收取的补贴款项,以及承担倘有的法律责任。此外,如劳动关系在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女性雇员须返还已收取的补贴与其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有权收取的补贴(最多14日)之间的差额。然而,根据《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除具合理理由外,雇主不得单方面与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三个月内的女性雇员终止劳动关系,倘违反这一规定,雇主须向被解雇的女性雇员作出相等于七十日基本报酬的赔偿,且不影响其他应作的赔偿。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第8/2020号法律生效之日(2020年5月26日)起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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