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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因性骚扰被废止逗留许可 上诉中院被判败诉


上诉人为一名内地来澳就读大学的大学生,在2017年1月11日根据第4/2003号法律第8条之规定获批准「逗留的特别许可」,以便在澳门甲大学修读学士课程至完结日(2020年8月31日)。2018年7月31日,上诉人因涉嫌触犯一项“性骚扰罪”遭检察院提出控诉。经审理,初级法院判处上诉人罪名成立,向其科处两个月徒刑,暂缓执行刑罚一年。另外,判令上诉人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3,000澳门元。因应上述情况,保安司司长在2019年4月11日作出批示,以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与本地区的善良风俗显然不相符,与其以学生身份留澳的状况亦不相符,且有关犯罪行为已对本澳地区之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废止上诉人原获批予之学生类「逗留的特别许可」。上诉人不服,认为该决定等同无说明理由,违反适当及适度原则,及存在权力偏差的瑕疵,针对上述保安司司长的批示向中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认为,本个案被上诉的决定中已列出作出有关行为的事实及法律框架,未见未说明理由的情况。另外,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显示其缺乏守法的意识,这足以成为废止其逗留澳门的许可的强烈及充分依据,因此,被上诉实体废止其逗留许可未见不妥。最后,合议庭指出,在本个案中,被上诉实体因维护公共利益而废止上诉人逗留澳门的许可,符合法律赋予当局该权力所拟达致的目标,因此未见存在权力偏差的情况。

综上分析,中级法院合议庭裁定上诉理由不成立,维持被上诉的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553/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