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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维持不向葡籍澳门永久居民的女儿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决定


甲为一名在澳门出生的葡籍女性,回归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证。自2003年起,甲开始在葡萄牙修读法律课程。五年后毕业,甲进入葡萄牙司法培训中心,接受司法官培训。三年后培训结束,甲开始在葡萄牙从事司法官职业。在此期间,甲曾分别于2007年10月和2010年9月在葡萄牙诞下两名女儿乙和丙。2013年,甲回到澳门,在政府部门担任公职,并代其两名女儿乙和丙向澳门身份证明局提出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申请。

澳门身份证明局副局长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批示,驳回了相关申请,理由是:乙和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5条的规定,不具有中国籍,而且在她们出生时,她们的母亲甲已在葡萄牙定居,因而两人不符合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六)项的规定,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

甲不服,代其两名女儿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诉,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行政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了被上诉的行政行为,认为乙和丙有权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身份证明局副局长不服,针对这两份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诉。

中级法院对两宗上诉案作出了审理。合议庭指出,要想根据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六)项的规定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必须同时满足五项要件,即声请人(1)是既有中国血统又有葡萄牙血统的澳门永久性居民的子女;(2)具有中国籍(或尚未选择国籍);(3)在澳门以外出生;(4)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以及(5)在其出生时,他的父亲或母亲也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关于第一项要件,两声请人的母亲甲无疑是澳门永久性居民,具有葡萄牙血统,但是她还必须具有中国血统。尽管甲向澳门身份证明局递交了一份声明,当中称其两名女儿乙和丙同时具有中国血统和葡萄牙血统,而该声明也被身份证明局所接受,但在行政附卷内载有一份列出了两声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外曾祖父母名字的文件,从中看不到任何一个中国名字,甚至连一个中国姓氏都没有,这令人对两声请人的中国血统产生深刻怀疑。

关于第二项要件,乙和丙无疑不具有中国籍,她们最多只能主张自己尚未选择(中国)国籍。合议庭不去猜测两声请人能否取得中国籍,只是强调她们肯定无法根据属地主义的标准取得中国籍。至于其他,还取决于有权限实体对利害关系人具体所提交的请求和理据所作的分析。

第三项要件无疑是满足的,因为两声请人在葡萄牙出生。

关于第四项和第五项要件,即两声请人本人以及她们的父母是否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合议庭指出,永久居住地指的是某人趋于稳定和长久的通常居住地,该人在此安家并一直在此开展及安排其家庭日常事务,因此必然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也以此作为其个人和职业生活的中心。

判断乙和丙是否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唯一方法,是考虑她们的父母在她们出生时的具体情况以及她们由谁照顾。在乙和丙出生时(2007年和2010年),甲出于自己的人生选择正在葡萄牙读书和接受司法官培训,而在葡萄牙从事司法官的工作是需要将其职业住所设于葡萄牙的,这显示,在当时,甲已经不再以澳门为其永久居住地。对于从小一直跟随父母生活的乙和丙而言也是一样,她们在出生时不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因此这两项要件都是不满足的。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庭认为,被上诉实体得出的两上诉人不符合第8/1999号法律第1条第1款(六)项之规定,不能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结论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中院合议庭裁定两司法裁判的上诉胜诉,撤销了原审判决,确认了身份证明局拒绝向乙和丙发出居留权证明书的行政决定。

参阅中级法院第734/2019号案和第735/2019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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