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十分重视对东望洋灯塔景观的保护,并持续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特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澳门历史城区的保护及管理工作,确保东望洋灯塔景观受到适切的保护。在2008年,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在搜集社会大众、专家学者,以及征询国家文物局和联合国世遗专家对灯塔景观的保护意见和建议后,特区政府颁布了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对东望洋灯塔周边约2.8平方公里范围之楼宇高度进行分区限制。有关高度限制批示在2008年颁布实施前,已交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阅,并于2009年获世遗中心的正面意见。
现时,该批示限高范围内之所有新发展楼宇,包括罗理基博士大马路一带的新建筑,均符合该批示的高度限制要求,且在该批示限高要求基础上,对罗理基博士大马路一带的新建筑近东望洋山一侧的后半部份最大建筑高度不得超过海拔60米,较该批示要求进一步降低了30米。
考虑现时罗理基博士大马路一侧地段之建筑项目均处于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的范围内,其规划条件及建筑高度皆符合该批示内的要求,故未预见有必要开展遗产影响评估的工作。
有关东望洋斜巷18-20号未完成楼宇,由于其超出第83/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之楼宇高度限制要求,可能对东望洋灯塔的景观产生影响,故文化局早前已在国家文物局的协助下,委托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根据世界遗产中心的指引完成了遗产影响评估工作,评估认为该项目应维持现时高度,有关的遗产影响评估报告亦已交世界遗产中心。
文化局会继续按照职能,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提供文物保护角度的意见,且透过相关咨询组织聆听社会意见,同时,与各政府部门保持畅顺的沟通管道,继续做好有关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