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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


为便利内地与澳门之间的经贸和人员往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将为澳门银行办理以下四项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 一、存款 参加清算的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为澳门居民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自由提存人民币。存款期限及利率由参加行自行厘定。 二、兑换 参加行为个人客户提供澳门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但每人每次现钞兑换不超过等值6,000元人民币,通过存款账户兑换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0,000元人民币。对於提供购物、餐饮、住宿、交通、医疗等个人旅游和消费服务的澳门商户,参加行亦可为其因提供上述服务而收取的人民币现钞兑换成澳门币。 三、人民币卡 内地居民可以持内地银行发行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卡在澳门消费,或在自动柜员机提取小额现钞,但不可提取人民币现钞。澳门居民可持参加行或其附属机构发行的人民币银行卡在内地消费,或在自动柜员机提取小额人民币现钞。 四、汇款 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的澳门居民,可通过参加行向内地汇出人民币,惟收款人必须是汇款人本人,而且每人每天汇款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未提用的人民币汇款经审核后可汇回澳门。 按照有关计划,参加行吸收人民币存款,在保留适量的头寸后,会将存款转存给一间由人民银行授权担任人民币业务清算的银行(以下简称清算行)。清算行将其本身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各参加行转存的人民币存款,在保留一定数额的头寸后,全数存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向清算行付息,清算行向参加行付息,参加行则向存户付息。银行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清算成为参加行,而清算行则需由人民银行授权担任。人民银行将通过金融管理局邀请有兴趣担任清算行的银行提交申请,并与金融管理局协商,以公开、公正的方式选择一家具有丰富清算经验、拥有完备纲络和熟悉两地金融管理政策法规的银行担任清算行。 回归以来,澳门与内地的经贸关系日趋紧密,澳门居民使用人民币已有一定的规模。随着两地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由行和泛珠三角经济合作等政策与措施的落实,两地经贸交流将会更加密切,两地居民旅游、人员互访亦将更加频繁,澳门居民对人民币的需求以及人民币在澳门的使用量亦会随之上升。人民银行为澳门银行提供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安排,正好顺应了这一市场需求。可以预见,开放个人人民币业务将会进一步推动两地的人员交流与经贸往来、促进两地经济的融合。爲使澳门银行能够尽早落实和推出各项个人人民币业务,澳门金融管理局将会与银行界紧密联系,并积极提供协助。与此同时,澳门金融管理局将根据今天在澳门与人民银行签署的相关合作备忘录,加强合作与交流,并在不断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维护、促进两地的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