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内地与本澳之间对於办理收养的规范有所不同,为明确相关程序,使有关的收养关系的设立能按两地法律的规定予以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经过友好协商,现已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内地收养子女的程序规范达成共识。 根据双方共识的合作安排,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内地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除应当提交内地法律所要求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澳门特区政府社会工作局签发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上述证明书由社会工作局局长亲笔签署并加盖该局印鉴为据,用以证明经该局依据澳门法律审查,确认收养申请人符合收养条件并具有能力收养。 而为配合上述安排,有意前往内地收养子女的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可在办公时间,致电三九九七七一七或三九九七七一六向社会工作局儿童暨青年服务处查询): 1. 收养申请人首先须以书面方式,把收养意图告知社会工作局。该局在收到有关告知后,将会依据澳门特区法律中关於收养的规定对有关请求进行研究,以便确认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和具有能力收养。为此,收养申请人须向该局提交下列文件:
A. 申请书;
B.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副本;
C. 证明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的相关文件(例如澳门特区护照,又或其他注明中国国籍的个人资料证明书等);
D. 婚姻状况证明;
E. 学历证明;
F. 职业与收入证明;
G. 经济和财产状况证明;
H. 健康证明;
I. 刑事纪录证明;
J. 其他需要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2. 经社会工作局审查确认其符合收养条件并具有能力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将获该局局长签发一份有效期为一百二十日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若收养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年满六十岁,则有效期将截至其六十岁生日的前一天)。在有效期内,收养申请人即可自行前往内地完成寻找属意的待被收养人,并持上述收养评估证明书、连同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文件,前往内地的待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A. 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 B. 澳门特区有权限机构发出的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 对於符合内地收养法律所规定条件的申请,相关的民政部门会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完成在内地的收养登记手续后,须把收养登记证的副本送交社会工作局,并由该局把有关资料转交身份证明局等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收养程序仅适用於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内地收养子女的情况。至於澳门特区居民中的非中国公民或外国籍人士如欲前往内地收养子女,应向设於中国北京的中国收养中心查询适用於他们的申请条件和相关手续(中国收养中心的电话是010-63575785,网址为www.china-ccaa.org)。 市民如欲了解本澳的收养法例,亦可查阅八月三日第39/99/M号法令核准的《民法典》,以及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号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