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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及中院分别就两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分别于2020年5月13日和6月11日就两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终审法院第29/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路环岛石排湾工业区,一幅面积为5,288平方米,称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建设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5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中级法院第407/2015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氹仔新城市中心永诚街,一幅面积为2,732平方米,称为14地段的土地,承批人为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30个月,自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88年12月30日)起至1991年6月30日届满。行政长官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上述两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29/2020号案和中级法院第407/2015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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