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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人涉贿选移送检察院


两宗发生於立法会选举前的贿选案件,廉政公署在选举结束后续予深入调查,传召了多名证人、嫌犯和多方取证后,经3个月调查全案调查完毕,今日(12日)将两宗涉及第3届立法会选举中直选议席的涉嫌贿选案件移送检察院,两案共有嫌犯46名,有关人士涉嫌触犯贿选罪、留置选民证罪和涉及贿选的有组织犯罪。 今年9月初立法会选举前,廉政公署收到一立法会参选组别举报,怀疑有俗称『水客』者涉及贿选。廉署展开调查后,根据资料确信有『水客』受一些幕后者指使,向他人收取选民证和承诺给予每张选民证澳门币500元的利益,在选举日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廉署在调查行动中检获一些相信涉及贿选活动的选民证正本,案中共有嫌犯28名。 另一宗案件同样发生於今年9月初,有市民亲身举报指发现有人贿选。9月2日傍晚,一名张姓男子在中区一餐厅涉嫌收取他人选民证并交付澳门币300元予一选民后,即被现场的廉署人员拘捕。随后根据线索作进一步调查,怀疑这名张姓男子受到两名在赌场从事『沓码』的男子指使,向他人收集选民证,和承诺每张选民证给予澳门币500元的利益,在选举日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案中共有嫌犯18名。 廉署在调查上述案件时,有人承认在选举事件中给付金钱和接受金钱利益。 根据《选民登记法》及《刑法典》规定,非法留置选民证和参与人士,最高判监5年;贿选行为最高判监5年,不可缓刑;以有组织犯罪形式进行贿选活动者,最高刑罚为判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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