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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料管理制度》将于2021年1月17日起生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今日刊登第22/2020号行政法规《建筑废料管理制度》,将于2021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即法规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为减少本澳产生的建筑废料量并减轻建筑废料堆填区的处置压力,特区政府委托专业顾问机构开展有关澳门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的研究,并于2015年底进行《澳门建筑废料管理制度》公开咨询,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经综合有关研究成果及所收集到的社会意见,并考虑本澳的实际情况后,建议立法规范建筑废料堆填区的使用和收费制度,以及加强对非法弃置建筑废料行为的监察和处罚机制。为此,制定《建筑废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规。

法规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建筑废料管理,尤其对建筑废料进行分类、运送、倾卸、放置、处理和最终处置等工作时应遵守的制度,并订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别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类,以及须运往的处理设施。运载建筑废料以作倾卸的车辆须事先取得环境保护局发出的倾卸许可(倾卸许可的请求由车辆的所有人提出),方可进入建筑废料堆填区,并须按所倾卸废料的性质及重量计算倾卸费,收取稍后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所订定的金额,缴付方式包括立即缴付(在倾卸建筑废料后离开建筑废料堆填区时缴付)、按月缴付(经环保局批准,在倾卸建筑废料后的翌月底前缴付)。环保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负责监察遵守情况,若发现违反《建筑废料管理制度》的行政违法行为,将科处相关罚款。

另外,在法规生效之日前已判给或有关提交投标书期间已截止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工程总承建商,可获豁免在法规生效后三年内缴付在建筑废料堆填区倾卸该等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废料费用,但须在法规公布之日起计二百一十日内向环保局提出申请,并附同所需资料。

上述申请手续可于办公时间内前往环保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号至36号电力公司大楼一楼)或建筑废料堆填区办理。

环保局在法规生效前会持续进行普法宣传,并逐步推动业界使用堆填区内相关的软硬件配套设施。详细内容请参阅环保局网页(www.dspa.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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