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特殊教育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鉴于第33/96/M号法令规范的《特殊教育制度》实施已超过二十年,部分条文已无法有效配合澳门特殊教育的需求及发展。为给予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有效的支援,以及促进特教的发展,特区政府制定了新的《特殊教育制度》行政法规,对有特教需要的有身心障碍的学生及资优学生的各项辅助措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范。
法规主要内容包括:
订定特殊教育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以及评估有特教需要学生的准则,包括须用多元评量原则,使用标准化评量工具,以及考虑学生的成长背景及学习经验等。
对于有身心障碍的学生,法规区分了融合生、特殊教育小班学生和特殊教育班学生共三个类别。融合生在普通班就读;特殊教育小班可于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各教育阶段开设;特殊教育班按年龄划分为幼儿、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阶段。融合生的课程目标与正规教育基本相同;特殊教育小班学生的课程旨在使学生拥有从事某一职业所需的基本知识、能力及态度;特殊教育班学生的课程则旨在培养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基本职业技能及态度。
法规同时对资优学生作出定义,规定资优学生于正规教育各教育阶段的班级就读,且规范了资优学生的课程、证书,以及资优教育的发展。
应行使亲权或监护权者申请,政府及学校应与其他实体合作,为学生提供升学、就业方面的转衔辅导和服务。为使有身心障碍的学生能够学习顺利,学校须提供无障碍校园环境,并提供适当的教材、教具及辅助工具。政府将向实施特殊教育的私立学校和提供与特教有关服务的私人实体提供财政支援。
行政法规自二零二一/二零二二学校年度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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