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完成讨论《第二期消费补贴计划》行政法规草案。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各行各业的经营均出现压力。为在疫情缓和后进一步促进本地经济,提振内需,稳定就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透过订立行政法规,推出《第二期消费补贴计划》,作为促进经济活动的特别措施,消费补贴须于指定的期间使用,目的是使资金能在短期内直接地投放至市场,推进经济的复苏速度,尽快缓解企业的经营困境。
法规规定发放对象为持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澳门居民。每名澳门居民须在指定期间内领取消费补贴,发放金额为每人澳门元五千元,每日使用上限为澳门元三百元。
第二期消费补贴不设补发,且仅可用于购买货品或服务,并不得使用的用途或场所与第一期消费补贴的规定相同。消费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兑换为现金;对于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费补贴的人士,须返还违法使用及收取的补贴款项,而且不妨碍违法者须负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倘经营者作出不法使用或收取消费补贴的行为、拒絶配合经济局的监察、作出误导价格资讯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行政当局按相关行为的严重性及过错程度,可停止商业企业主的全部或部分商业场所在指定期间内收取消费补贴,相关资讯亦会公布于经济局网页上。
消费补贴的领取期间,以及使用期的起始日及终止日,将由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建议的领取期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使用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此外,为了有效处理发放消费补贴的工作,计划将由经济局及澳门金融管理局负责执行,并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门或实体提供协助,且在有需要时,可委托本地机构或实体提供协助。
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