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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及中院分别就四宗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终审法院及中级法院分别于2020年6月4日、10日、26日和7月1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长官宣告土地批给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中级法院第971/2019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外港填海区D地段1街区,一幅面积为2,782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好收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为30个月,自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97年1月29日)起开始计算。行政长官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二宗案件(终审法院第35/2020号案)所涉及的位于是氹仔岛广东大马路,称为BT6地段的土地,面积为2,795平方米,承批人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的利用期限为42个月,自相关批示公布之日(1999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行政长官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归责于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订定的条件利用土地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三宗案件(终审法院第53/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青洲河边马路1-B号,一幅面积为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为关伟霖及其配偶罗丽明。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1991年5月8日)起开始计算。行政长官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第四宗案件(终审法院第55/2020号案)所涉及的是位于澳门半岛,称为「南湾湖计划」A区3地段的土地,面积为4,169平方米,承批人为晓景湾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的有效期为25年,由签订有关公证书之日(1991年7月30日)起开始计算。行政长官于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赁期限届满而土地未被利用为由,宣告土地批给失效。

经审理,终审法院和中级法院裁定上述四宗案件的上诉均败诉。

参阅中级法院第971/2019号案和终审法院第35/2020号案、第53/2020号案及第55/2020号案的合议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