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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青局向私校发出处理教学人员公积金“对冲”事宜的指引


特区政府一直重视及关顾教学人员的福利及保障,第3/2012号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制度框架》(简称《私框》)第四十三条,规定私立学校须为教学人员设立公积金,并自2013/2014学校年度之首日起实施,使私立学校教学人员成为目前澳门唯一享有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保障的私人劳动市场的雇员群体。

教育暨青年局2020年4月下旬收到中级法院关于一宗私立学校教学人员公积金计划劳动诉讼上诉的裁判书,随即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包括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机关听取专业意见,进一步仔细检视学校的章程,与教育团体负责人举行会议、发函学校及办学实体收集各校执行公积金“对冲”的具体资料;并促请其关注及跟进有关事宜。经综合分析裁判书及学校的资料,并参考有关职能部门/机关的专业意见,教青局以私立学校教学人员的退休保障作为最重要的考虑,制定及向学校发出《关于私立学校处理教学人员公积金“对冲”事宜的指引》。

对于私立学校在公积金章程或劳动合同中,设有以公积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雇赔偿(俗称“对冲”)条款的情况,为配合法院判决所体现的精神,以及对私立学校教学人员退休生活保障的关顾,避免出现追讨的争讼,教青局向私立学校发出指引,内容包括:学校须删除公积金章程或劳动合同中,以公积金的校方供款支付解雇赔偿的条款,而在未完成删除程序前,亦停止以《私框》第四十三条实施后的校方供款执行该条款;对已于2013年9月1日及以后被学校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教学人员,促请学校向该等教学人员发放源于《私框》第四十三条实施后的校方供款,且倘有被用作“对冲”以支付解雇赔偿的累算权益的金额;此外,亦促请学校积极考虑将其公积金计划衔接至《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并大力推动校内教学人员选择参与中央公积金制度中的共同计划,让教学人员的公积金款项更切实发挥退休养老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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